城市街道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维护保养是城市政府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提高城市公共服务的效率、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功能完备、景观优美、文化内涵丰富的城市街道公共设施是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的内在要求。本文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法国等欧洲国家实施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的成功经验,探讨我市街道公共设施试行特许经营的思路。
一、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的概念
城市街道公共设施,是指街道两旁能够行使城市功能与体现城市景观的设施,主要包括候车亭、电话亭、报刊亭、信息亭、广告牌、电子信息发布牌、地图牌、指路牌、阅报栏、装饰路灯、座椅和垃圾桶等设施。城市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SFC(Street Furniture Concession),是指城市政府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将城市街道公共设施上附属的广告经营权授予城市经营公司,同时经营公司根据政府意图及按照与城市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原则,负责街道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保养,并与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经营利润的一种经营模式。目前,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的理念得到了世界各地众多城市的接受。
法国德高公司(JCD)是国际知名的城市街道公共设施投资经营商,是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的主要实践者之一, 40年前该公司提出运用商业运作方式解决现代都市街道公共设施建设、清洁、养护的方案,开始大力拓展此项业务。截止到2003年底,该公司已与全世界43个国家和地区的3400多个城市订立了城市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合同。
二、城市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模式(SFC)
(一)投资机制:在SFC模式下,政府不再对街道公共设施投资,而是由诸如德高公司这样的专业化城市经营管理公司进行全部投资。同时,为解决城市公共设施投资资金问题,需要将配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授予城市经营管理公司,并通过签订长期的经营合同予以保障。
(二)经营机制:街道公共设施的经营主体是城市经营管理公司。按照与城市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原则,市容规划部门提出指导性设计理念,由经营管理公司聘请国内外知名的专业设计人员,对街道公共设施进行整体设计。街道公共设施投入运行后,一般由经营管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负责设施的全面维护保养。
(三)分成机制:尽管政府无需出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街道公共设施,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但是,从国外实例来看,政府一般可以从城市经营管理公司的净利润中分得10~15%的份额。
三、对我市城市街道公共设施试行特许经营的建议
目前,我市街道公用设施缺乏整体规划、整体设计,设置较为随意,与城市主体建筑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格局,各类街道公用设施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现象,街道使用坚固耐用材料生产的公用设施较少,公用设施质地和美观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解决街道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来源问题,建议借鉴法国德高公司经验,采用SFC(Street Furniture Concession)模式,对我市街道公共设施试行特许经营,即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整体街道公共设施投入+配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方式,建立城市街道公共设施的市场化开发与经营机制。
(一)确定SFC试点区域。城市街道公共设施实行特许经营,应充分考虑北京实际,本着“先试点、再推广”原则逐步进行。建议以平安大街和两广大街为试点,按照“街道公共设施投入+配套户外广告特许经营权”方式,对两条大街上有潜在收益和没有潜在收益的街道设施进行合理捆绑。
(二)特许经营权招标。根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整体运作原则,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试点区域的街道公共设施特许经营权。可由国内外有经验的城市经营管理公司直接投标;也可由该类公司与公交、巴士、电信公司等组成联合体投标,以充分考虑到现有利益格局。街道公共设施上原有未到期的广告合同或协议到期后中止运行,并划转给中标的城市经营管理公司经营;或者由政府出面协调,中标公司采用商业手段解决某些遗留问题。
(三)建设运营。中标的城市经营管理公司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签订长期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相应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保养。
(四)利益分配。在考虑城市经营管理公司合理收益的前提下,约定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利润分成比例,或者将分成比例作为招标标的之一,由公司定期向政府上交利润分成。